一男子试驾车时撞上电瓶车 法院:需要承担60%赔偿责任

24.08.2016  06:03

  东方网8月23日消息:小张到4S店买车,一番交流后,在店员陪同下试驾,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与骑电动车的小李相撞。之后,小李将小张、4S店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青浦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小张承担60%的赔偿责任,4S店承担连带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小张是90后,在沪打工,拥有一辆汽车是他多年的愿望。这天,他来到一家4S店咨询,销售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并说可试驾,于是小张与4S店签订了试驾协议,其中说明若发生事故,所有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有这句话小张心里踏实多了,他驾驶车辆在路上驰骋,但在拐弯时撞上了骑电瓶车的小李。经交警确认,此辆试驾车是无牌车辆,小张被罚款200元,扣12分,并与小李各承担50%的责任。

  小张说,4S店隐瞒试驾车辆未挂号牌事实,有错在先,应由4S店承担责任,不愿赔偿。而4S店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指出,4S店车辆未挂牌照上路,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不同意商业险部分的赔偿。

  小李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将小张、4S店和保险公司都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确认驾驶员小张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费用由小张承担。而4S店提供未悬挂号牌的车辆供客户试驾,也存在过错,应与小张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