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航运中心地方性法规在沪实施 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01.08.2016  10:02

  继上海推出《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后,又一部经济领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天起正式实施。由此,上海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建设的基本法规体系逐渐成型,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条例》具四大特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条例》主要有四大特点:首先,条例是一部促进性立法,着重强调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鼓励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其次,条例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第三,条例主要针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最后,条例立足当下兼顾长远,对未来五年能够确定的重要工作,尽可能纳入条例中,对中远期尚不明确的工作,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将来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张林表示:“作为国内首个关于航运中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推进机制、发展导向、政府职责,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将推进机制明确为三个层次,明确“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海、空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创新与完善。

  明确重点创新任务

  在海运创新中,《条例》明确三方面重点任务,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发展沿海捎带业务;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方怀瑾表示,“十三五”末,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预计将超过4000万标准箱,水水中转比例达到50%。

  《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邮轮产业发展规定了五方面措施,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条例》全新加入有关上海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内容,还对航运科技创新、航运服务业发展、航运金融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设计与规划。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