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防小三” 互联网法律平台教你写婚内“忠诚协议”
律师提醒:关于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目前仍存在争议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赢了网”公布了2017年下半年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数据:在用户提交的离婚案件中,5.18%涉及男方婚内出轨,11.06%与婚内家暴、虐待有关;此外,男女收入不均衡也是导致离婚案件的一大原因,男方认为自己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却不认可女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不给予女方应有的尊重,导致双方情感破裂。
日前,该平台启动“妇女权益普法宣传周”活动,深入社区,通过举办公益讲座、普法资料入户、免费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深化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服务。平台合作律师从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和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三方面进行普法。
《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居民比较关心的婚内忠诚协议、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平台签约律师沈柯分享了一个现实案例。2013年,王女士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张某,两人一拍即合,次年6月,登记结婚。可是没过久,王女士便发现张某与一名女性友人有不正当关系。王女士要求张某当着自己的面与第三者断绝关系。看在丈夫认错态度良好,王女士决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2015年10月,两人的女儿出生,渐渐地,王女士发现丈夫经常彻夜不归。疑心再起的王女士发现丈夫竟与其公司一名女同事关系不寻常。面对质问,张某再次承认自己的出轨行为,并且表示愿意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出轨,如再发生,愿支付50万元作为对王女士的精神损失补偿。然而,2016年12月,王女士又一次在丈夫的手机里发现了大量其和陌生女子的不雅视频和不雅照片。彻底死心的王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相关的赔偿。张某同意女儿由王女士抚养,却拒绝履行忠诚协议条款。
为此,王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张某出轨证据确凿,虽然张某声称他是被迫写下该忠诚协议,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说辞,最终法院根据婚内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结合王女士和张某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张某向王女士支付35万元损害赔偿。
沈柯律师提醒:关于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目前仍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也会根据具体协议内容而做出不同判决。如果“忠诚协议”中有类似于“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的规定,则违背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属于无效条款。此外,当事人常在庭上就协议本身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持有不同意见。律师建议,如确实需要签订婚内忠诚协议,可以事先将协议交由律师审查,并在签订时由律师见证,以保护忠诚一方的权益。
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对外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几年前,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朋友借款40万元,到期未归还。3年后与妻子周女士离婚,他欠下的债务,妻子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呢?
根据《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首先,由于张某提供的借据上只有自己作为债务人签名,无妻子签名,其对该债务也不予追认;其次,该债务借款金额高达40万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但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主张周女士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属段先生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沈柯律师认为,《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层认定,最大程度上体现借款需要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明确了“共债共签”,从而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一方面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未举债且不知情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