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在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上强调 积极组织实施慈善法 开创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民政部门户网站) 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4月11日在江苏南通举行,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开班式并讲话。他强调,慈善法是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的宝贵结晶,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最新最大的成果,是对民政系统和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慈善工作的充分肯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勇于担当,不辱使命,把组织实施慈善法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
李立国指出,要增强改革意识,落实好慈善法确立的改革举措。一要实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民政部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修订工作,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名称概念的转换。加快制定慈善组织申请认定的具体办法,畅通存量社会组织通向慈善组织的政策渠道。二要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推动慈善组织执行好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惩处。三要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民政部要协调制定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的具体办法。在公开募捐方面已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地方,有关民政部门要积极提请同级人大、政府,依照慈善法规定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四要积极发展慈善信托。民政部要抓紧协调制定慈善信托文件备案、信托监察人管理等具体制度。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
李立国要求,要贯彻制度牵引和文化培育有关规定,激发各类慈善主体的发展活力。一要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登记管理过程,指导慈善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慈善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提高慈善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二要落实优惠政策和支持条件。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税等有关部门落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对扶贫济困救灾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政策,落实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鼓励捐赠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捐赠;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慈善组织举办相关服务设施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协调加大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力度。三要完善褒扬奖励制度和鼓励措施。民政部要进一步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争取将在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纳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包括志愿服务在内的慈善行为褒扬奖励制度和鼓励措施。
李立国指出,要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一要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规范。民政部要协调制定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募捐方案的备案及信息公开办法和运用互联网募捐的有关规定等具体制度,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二要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慈善组织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尊重捐赠人参与意愿,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慈善光荣、奉献可敬”的社会氛围。三要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投资的具体办法,制定相关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既保障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最大化,也保障慈善组织列支必要的年度管理费用。四要促进慈善服务。民政部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出台《志愿服务条例》。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支持慈善组织招募、培训志愿者,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五要加强慈善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尽快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慈善信息平台,推动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并加强信用监管。
李立国强调,要强化慈善组织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政府监管,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最后,李立国从抓紧组织学习培训、抓紧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抓紧推进试点实验、抓紧做好宣传工作等五个方面,对学习好宣传好领会好慈善法进行了部署。
开班式由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主持,江苏省副省长许津荣,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组长曲淑辉,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一同出席。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作了“准确理解、正确贯彻实施慈善法”的讲话。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介绍了南通民政工作总体情况和慈善工作情况,北京、江苏、山西、宁波等地作了交流发言。
本次培训班历时三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法制、社会组织、福利慈善、社工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民政部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