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

14.10.2014  11:55

    “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来看,“法治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的任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基于对古今中外左右朝代兴亡更替的“治乱”规律以及新中国成立65年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从理论高度提出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发展战略。国家治理属于管理科学的范畴,其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应当是法治化。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主张“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既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性要求,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充实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理论。


    从理论上来看,现代化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而且是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一个表达人类社会文明状况的比较概念,既有一定的目标和参照系,又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其内涵与使用目的密切相关。

    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加以认识。例如,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准可以视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具有“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判断标准;执政党总揽全局、灵活自如地应对各种复杂局势、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妥善地处理党政关系等等都可以归纳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但从保证国家软实力“现代化”具有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战略角度来看,“法治化”才是判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有效的评价标准。


    《决定》虽然没有正面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决定》却从体系化、系统化的观念来认识法治中国的意义。《决定》声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治国”“执政”和“行政”都属于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范畴,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要依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国家”“政府”及“社会”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影响。


    由此可合理推论,《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最重要的内涵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离开了“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没有实质意义的,甚至是有害和会起相反作用的。所以,准确和全面地理解《决定》所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全面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体系。

    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这一命题,完全符合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到2020年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且对小康社会提出了诸多新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上述论断涉及两个重要概念:一是“国家各项工作”的范围;二是“法治化”的判断标准。《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很显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和政策上的连续性,也就是说,“国家各项工作”必然涵盖了国家治理的主要方面,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也必然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从逻辑上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指标,同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来看,“法治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的任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法治化”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治国理政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自身组织行为的经验总结,治国理政的“法治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其次,管理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国家治理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服从管理科学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因此,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治理科学性的体现。最后,将“法治化”定义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内涵有助于科学有序地寻找国家治理现代化正确的发展道路,“法治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增强国家治理的合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