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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酒类产销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2月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市商务委在执法实践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酒类流通领域,结合全市酒类执法实践,制定并发 布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沪商公贸〔2014〕584号)。
酒类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以合法 性、适当性、可操作性为原则,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对《条例》规定的具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条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裁量基准明确了酒类流通行政处罚裁量的基 本原则,适用主体和范围,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了执法单位须建立完善集体讨论、说明理由、评议考核工作制度等内容,并对“无批发、零售许可证 经验酒类商品”、“未依法变更注销”、“涂伪转卖许可证”、“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7项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违法情节的不同,一一对应地分档次具体,列明了处罚裁量的基准。
酒类流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市商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于今年11月12日印发公布,并将于2014年12月15日起实施。
小编点评:
“上海所有的大型餐饮企业几乎都被查出过假酒。”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卢荣华早在2010年10月就这样告诉过全国政协提案委“尽快制定酒类管理法规”重点提案调研组。有着8年酒类管理工作经历的他深谙酒类的问题。
12.15起,上海将实施酒类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基准表。规定8种从重及4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严重者或被吊销许可证。违法成本的进一步提高,势必能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