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3.12.2017 17:34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年11月1日
本文来源: 财政局
13.12.2017 17:34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财政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财政局
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
战疫时刻,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