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30.01.2015  12:04

  为了妥善解决退休后户籍迁回上海的支内支边人员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问题,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1月9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4个方面:一是申领对象;二是奖励标准;三是申领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四是申领程序。

  申领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是户籍原来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以后户籍迁回本市的;二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三是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奖励标准: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二是婚后无子女奖励。1.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一是身份证明;二是户籍证明;三是婚姻状况证明;四是已有子女状况声明;五是退休证明材料;六是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七是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申领程序:参照《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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