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22.12.2017  00:39

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通知》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通知》的征收范围包括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是怎样的?

  答:(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四、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五、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六、《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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