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姐妹讨毛泽东书信案被驳 法院:非民事案件
京华时报讯10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宣读了“领袖书信案”的裁定书: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驳回邹娟娟、邹青青、邹满慈的起诉。此前,邹家三姐妹曾起诉湖南省档案局和新化县档案局,要求返还毛泽东写给邹父的亲笔信原件。
长沙芙蓉区法院认定,1976年10月8日,中央作出关于出版《毛泽东选集》和筹备出版《毛泽东全集》的决定,“毛主席著作的所有原件,由中央办公厅负责收集、保存。中央责成各级党委将本地区、本单位保存的毛主席的一切手稿,包括文章、文件、电报、书信、诗词、题字的原件,以及讲话的原始记录稿,尽快送交中央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应作出复制件,交提供原件的单位和个人保存。”随即,湖南省开始部署收集工作。
邹介奎(字敏树)系毛泽东主席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读书时的同班同学。1949年12月12日,邹介奎曾执笔代表6名同学给毛主席写了一封信,反映当时的一些社会情况。毛主席阅信后,于1950年4月19日给邹介奎等6名同学写了一封亲笔信,收信人为邹介奎。
1977年上半年,新化县毛主席著作原件收集小组得知邹介奎曾保存毛主席信件原件的消息后,派员与新化县百货公司负责人事的干部肖善定一道找到当时系新化县百货公司职员的邹青青,并由邹青青陪同至其母家中收集毛主席书信原件,邹母将信及信封原件交给了收集人。
此信件收集至新化县档案馆后,该馆即派邹族用(新化县档案馆第二任馆长)、曾铳山两人将原件上交湖南省档案馆。毛泽东致邹介奎信件原件的收集情况登记在湖南省档案馆《毛主席手稿登记》(1976-1979)内涟源地委上交的专题目录中。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自述收集人当时向其母亲出具了借条,但借条现已遗失。
1981年,邹母和邹青青到新化县档案馆要求返还上述信件原件,时任馆长余桂生交给其湖南省档案馆的复印件,说明原件已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上交了。邹家三姐妹于2011年见到网络上发表的一篇关于湖南省档案馆发现毛主席的一封书信原件的文章后,多次找到湖南省档案馆要求取回该毛主席信件原件,对方表示根据中央文件收集的信件不能返还。
芙蓉法院认为,该案系因中央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依据特定政策对特定物品进行收集引发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邹娟娟、邹青青、邹满慈的起诉。
对此,邹娟娟表示,她可能上诉,也可能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继续官司。
(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