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两项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新政 符合条件可获补贴

10.11.2014  11:41

图片说明:在招聘会上的毕业生。

  东方网11月10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家住浦东新区的小张是今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目前正在打些零工,亲戚朋友让他去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也好有份保障。当小张来到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咨询有关业务时,被告知,小张如果参加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还可以获得缴费金额一半的社会保障费补贴,这让小张喜出望外。

  事实上,不仅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将获得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也将获得社会保险补贴。目前,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两项社会保险补贴新政已在本市全面推行,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促进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于近期出台了《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后初次就业的,可向纳税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文件,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按目前标准每人每月520余元)。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条件。

  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学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按目前标准每人每月630余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据介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改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环境。此次出台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两项补贴新政,旨在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若要进一步了解两项补贴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12333sh.gov.cn)查询政策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