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 办法(修订草案)》
9月1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听取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阎祖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主持会议,副市长陈寅列席会议。
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海作为一个常住人口超过2400万的超大城市,保证食品安全历来是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上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韩正在调研食品安全工作时指出,要按照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本市食品安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以更高的标准,进一步提升上海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构建一个“舌尖上的安全”体系,把上海建设成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2011年7月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构建本市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保障市民健康、维护城市安全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法治保障作用。针对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全面落实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贯彻实施2015年新修订的“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亟需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因此,《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被纳入了《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修订草案》 一是突出了“四个结合”: 目标导向与科学民主立法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监管实际相结合;从严立法与延续固化相结合;从严监管与注重实效相结合。 二是突出了“六个体现”: 体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体现上海超大型城市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的要求;体现本市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的成果;体现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又与原《实施办法》相衔接;体现解决本市当前存在的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网络食品经营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体现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是明确六个方面要求: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产业链全过程控制;突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突出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创新,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突出问题导向,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共享共治格局;突出从严监督执法,为基层执法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网络和报刊发布公告,同步公开《修订草案》,并开通热线电话23112311,自9月14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下一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建议,配合市人大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