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20万元到处躲债 玩起“人间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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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公司实际经营者迟迟不支付12位工人共计20余万元的工资,叫人拖走机器设备,还玩起“人间蒸发”,然而,最终还是逃不过法网恢恢。金山区法院日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这位企图以逃匿方式躲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老板,最终工资照付,罚金要交,还得背负刑事责任。
被拖欠工资市民热线求助
2015年2月3日,金山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响起了一阵急促的铃声,一位马先生通过热线反映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事。由于是春节前夕,一听到是企业老板“失联”、职工工资被拖欠的电话,接线员将电话接到了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2月5日上午,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员到该公司实施劳动监察,结果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产,除了门卫老张留守外无任何人。监察员从门卫处获知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的手机号码,但多次拨打后均没有人接听。
2月6日上午,监察员终于联系到了电气公司财务李女士。李女士提供了该公司2014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表,但李女士表示刘某每月预支部分工资给职工,相关凭证都在他手中。“刘某说在外地筹措资金,我也好多天没有和他联系上了,我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工资没有发。”李女士说。
然而,几天后,马先生再次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他在电话里情绪激动地表示,“我是外地来沪打工的,现在等着拿钱回家过年,要是拿不到钱我就跳楼……”
次日上午,劳动监察员通过短信方式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刘某两人,要求他们出面处理欠薪问题。当天下午,刘某终于回电,表示将于2月17日前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调查。然而到了约定的日子,刘某并没有依约出现,也没有处理欠薪问题。之后,无论是电话还是短信,刘某都没有再回复,再次失去联络。
在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刘某的情况下,劳动监察员两次到电气公司实施劳动监察,并开具了相关文书,要求电气公司提供工资支付等相关材料。文书由电气公司门卫老张签收,老张表示,刘某一到公司,就会将文书交给他。但是,在规定时间内,电气公司仍然没有按照要求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书面材料。
欠薪20余万老板人间蒸发
去年3月4日下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金山卫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约谈电气公司财务李女士。李女士表示愿意配合调查欠薪情况,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过测算,该公司未支付12位职工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工资报酬约20余万元。
李女士还反映,法定代表人平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刘某全权负责。刘某知道劳动部门在调查公司欠薪情况,但一直没有回来,也没有支付职工工资。电气公司自有厂房已经抵押给银行,2015年5月贷款到期。公司银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只要帐户上一有钱,刘某就叫她取出来并全部拿走,部分承兑汇票也被刘某通过私人途径套现,将钱取走。车间内的机床设备也已经被放高利贷人员卖掉8台。
3月12日上午,劳动监察员获悉刘某回到公司,立即前往电气公司,并在电气公司约谈刘某。刘某向劳动监察员表示,前段时间他在外地讨钱,所以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并配合调查。
对于拖欠12位工人工资的事实,刘某基本认可,但他说春节前又给个别职工支付过工资。同时,刘某表示公司的欠薪问题将通过出租厂房获得的租金来解决。监察员当即开具通知书,要求他于3月20日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刘某签收后承诺会按规定前去。
可是,几天后,刘某又不知去向,而且公司剩下的机器设备都被人拖走了。据门卫反映,拖走机器设备的人是放高利贷的人。
到了3月20日,刘某没有按规定前来报送材料,也没有派委托人前来。之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向电气公司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但都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刘某“失踪”了,谁也找不到他。
去年4月17日,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金山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金山区法院接到申请后,迅速审查并准予申请,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约20余万元的财产。
逃债终被抓一审被判8个月
企业停产,老板突然出走“下落不明”,结果导致大批的债权人纷纷涌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就借款纠纷案件而言,在金山区法院就有六起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银行,有企业,也有个人,诉讼标的达570多万元。最终,法院通过调解和判决的形式,确认由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归还债权人这些欠款。由于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这些案件纷纷进入了执行阶段。
在马先生与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案中,金山区法院及时启动涉民生案件专项审判执行活动“绿色通道”,一方面对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查询该公司其他财产。另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寻找刘某。
就这样,电气公司的职工在寻找老板刘某,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在寻找他,金山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也在寻找刘某。然而,刘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刘某被抓获后向警察说:“因为身上没有钱,无法解决欠工资的问题,所以把手机一直关掉了,有急事的话,儿子会通知我的。”
2015年5月,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有关材料移送到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警方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
2016年1月,金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金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2月19日,金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金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期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李女士、马先生等12位职工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20余万元,且拒绝与职工联系。经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刘某拒不到该机关配合解决问题,在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后,仍然拒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在法庭上,被告人刘某对金山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是事实。同时,他对起诉书列举的证据没有异议。
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法庭上问刘某:“你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是否愿意退赔?”被告人刘某回答说:“我知道自己错了,愿意退赔。”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刘某说:“工资是一定要付给员工的,我早日出去会早点赔偿大家的。”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劳动报酬2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某在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然而,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一直没有支付职工工资款。
2016年2月22日,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释法
恶意愈大责罚愈甚
金山区法院法官沈铭说,本案被告人刘某在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仍拒绝支付,系故意而为。客观方面,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系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表现形式。法院对刘某进行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但刘某本人得到了教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同时对其他恶意欠薪者也起到了警醒作用。
据了解,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提到“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一般而言,“严重后果”包括因拖欠工资劳动者无钱医治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劳动者自杀等。此外,2011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
沈铭法官表示,传统观念认为“欠薪”仅仅为一般意义上的欠债行为,将其认定为民事行为,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针对那些恶意欠薪,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往往积极追求以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意较大,且造成不特定人员的较为严重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增设对恶意欠薪者确实形成了约束,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又多了一条确实有效的路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法律的制定与有效的实施结合起来,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放在第一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打击“恶意欠薪”的道路上,还应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衔接,从查处的源头把关,在调查核实中处理,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