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压实“确保一方平安”责任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的出台,对各级检察机关如何“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提出了新要求,注入了新内涵。
《规定》抓住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领导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通过全面强化领导责任制落实,化解社会治安中突出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更好地担负起艰巨繁重的平安建设任务。这是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平安建设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新内涵、新思路和新要求,深刻理解落实领导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使责任意识入脑入心,更好地强化责任担当。
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构建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善于谋篇布局,强化全局意识和系统思维,充分结合检察职能,分析研究新精神指引下的工作侧重点、措施着力点。
要动真碰硬、严格实施,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务实管用。任何制度,落实是关键。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细化、清单化,既要有任务清单,也要有对策清单,定期梳理问题、评估效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要自觉推动形成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整体合力。紧紧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要求,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类突出问题,立足检察工作职能,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资源共享和协作配合,积极参与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的创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更加明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牢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使命和担当,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记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期盼,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重要契机和动力,全面履行好检察职能,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全面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实现平安建设目标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