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司改:检察官被充分授权 失职将被追究

15.01.2016  10:33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
  检察官办案组——三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可分为专业化办案组、团队制办案组、合议制办案组和专案办案组

  ■“上海市检察院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评鉴流程:
  所属检察院初核→评鉴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决定是否需要追责→如需追责,则听取当事检察官意见→不服处理意见,可申请复议一次

  ■本报记者 栾吟之
  通 讯 员 施坚轩
  本市检察机关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新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更严密细化的制度规则。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推出《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5年版)》,明确了检察办案组织、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监督制约机制、司法责任界定等重大制度,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心、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设“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

  《细则》规定,今后检察机关将有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办案”和“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是由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由三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固定,也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不同部门的检察官,职能差异性很大。刑事检察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办案组还区分为专业化办案组、团队制办案组、合议制办案组和专案办案组四种形式,以满足案件专业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团队侦破、重要法律监督事项合议以及特别重大案件跨院、跨部门协作等工作需求。
  检察长直接办案的制度也得到进一步明确。按照《细则》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一共有四种形式——既要作为承办人直接办理案件,又要决定案件、审核案件、签发法律文书。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应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重大案件或重要监督事项,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首例、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或证据运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发挥依法履职的示范引领作用。

  检察官决定案件,部门负责人无权改变

  本市检察机关将大幅度下放办案权力,向检察官授予权力。比如,规定刑事检察部门除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不起诉等四项职权必须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余都可授权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行使。 下转◆4版  (上接第1版)检察官被充分授权后,同步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细则》规定,司法办案监督机制,涉及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审核、流程管理、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评鉴等方面。

  检察官失职将被追责

  今后,本市检察机关还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官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以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细则》明确,市检察院将成立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案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检察业务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等九人组成。对于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先由所属检察院提出初核意见,再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的方式决定是否需要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认为需要追究的,应当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旦有错案发生,检察官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细则》规定,可以将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故意行为,遗漏重大罪行、超期羁押等重大过失,增强了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还有一种情形,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