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已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45件

29.12.2015  19:14
   

自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后,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精心谋划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33件,行政212件。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设立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督促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积极发挥保护公益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通过履行诉前程序,充分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保护公益的积极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公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履行诉前程序,督促相关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广大社会组织的作用,增强公益保护的实效。目前,经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33件案件中,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6件。

      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加工场场主焦某将电镀后的液体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至雨水沟,电镀产生的废水重金属镍超标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11月6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环境基金会发出建议其起诉的检察建议。11月8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近期对焦某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公益诉讼,并请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通过履行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着实现、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积极性。目前,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212件案件中,已到回复期限的148件,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118件,占80%。

      如,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玻璃有限公司两条生产线生产工艺部分发生变更,未办理环评手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严重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该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被环保部门处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马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这一情形后,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马龙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该公司切实整改。马龙县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了针对该公司环保设施建设投运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并确保投入运行。目前,该公司全部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备安装调试,已正式投入运行。

  对于有关组织回复不起诉或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和行政机关逾期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检察机关正密切关注,做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