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7%受访者偏好中式快餐 "后洋快餐时代"来了?
日前,一些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因原料供应问题而不得不接受整顿。有业内人士认为,西式快餐遭遇信任危机,中式快餐或迎来重要发展机遇,国内餐饮市场将进入“后洋快餐时代”。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手机腾讯网对31874人进行的调查显示,相比西式快餐,78.7%的受访者更偏好中式快餐。质量和口味是受访者选择快餐时最看重的两个方面。
受访者中,44.4%的人经常吃快餐,38.0%的人偶尔吃。90后、80后、70后分别占35.8%、36.2%和10.6%。
张沛在北京市某媒体公司工作。由于大城市居住地和工作地点距离远,时间成本高,早上他基本上来不及在家做饭,大多去单位附近的肯德基买早餐。
而在上海一家公司做平面设计师的吴志伟告诉记者,去年年底结婚以来,他和太太在家做饭的时间加起来也不超过一个月。“去家附近小菜馆吃饭,他总担心不卫生,连锁快餐店质量相对有保障一些,而且大都有送餐服务”。
调查显示,44.4%的受访者经常吃快餐,38.0%的受访者偶尔吃。在选择快餐时,“质量”( 29.4%)为最多受访者所看重,其次是“口味”(21.1%),接下来依次是“价格”(15.5%)、“就餐环境”(12.3%)、“服务态度”(7.6%)、“有无外送”(2.8%)、“品牌形象”(2.7%)、“名气”(1.9%)等。
“在发达国家,包括在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很少听到肯德基、麦当劳等给当地消费者提供过期肉质食品。在中国,他们却不断出现问题。这种看客下菜碟的做法其实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一种歧视。”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去年10月25日修改之后,相比很多欧美国家都先进。然而一些跨国食品企业却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能充分理解。
最近,西式快餐在国内屡现食品安全问题,国人是否会减少对它的消费?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税收专业学生杨阳告诉记者,虽然有所顾忌,但他还是倾向于西式快餐。“一来,我觉得刚出事这段时间,肯定会加强监管,可能相对比较安全;二来,相比路边不知名的快餐店,连锁西式快餐应该还是更有保障的。”杨阳说。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认为,洋快餐进入我国市场,曾对我国快餐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但是随着它在安全和营养方面的弊端日益显露,尤其是随着西式快餐逐渐平民化,国人对它的印象从“高大上”逐渐趋于理性。他还指出,前几年国内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状况不信任,也是一部分人偏好洋快餐的原因。
吴志伟说,出于营养和健康方面的考虑,近几年他更喜欢吃中式快餐。在他看来,福喜事件为中式快餐赶超西式快餐再次提供了机遇。
本次调查中,78.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更偏好中式快餐,13.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更偏向西式快餐。
刘俊海教授认为,对于中餐企业来说,此次的洋快餐丑闻,当然是个历史机遇,但是不能认为中式快餐就一定能借此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能否最终脱颖而出,还要看中式快餐企业努不努力,更要看消费者的选择。”他强调。
“‘后洋快餐时代’下的中式快餐能否借机赶超,现在还很难说。”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职员戴文君认为,西式快餐发展历史较长,在标准统一化、服务项目、企业形象塑造、公关等方面有丰富经验,这帮助他们度过了很多次危机。不过,他同时指出,中式快餐有很多本土优势,值得关注。
调查显示,符合国人口味(40.2%)是中式快餐一大优势,为最多受访者所认可。受访者心目中中式快餐其他优势依次是菜品丰富(20.0%)、搭配和加工方式相对更健康(14.3%)、价格低廉(13.8%)、中餐文化深入人心(10.1%)等。
而对于中式快餐的发展,受访者也给出了各种建议。38.5%的受访者认为“质量第一”最重要,13.9%的受访者建议中式快餐体现中餐文化特色,13.2%的受访者希望监管部门对问题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受访者的其他建议还包括:统一标准 (7.1%)、注重员工培训(6.6%)、提高效率(6.3%)、注重形象营销(5.4%)、扩展服务面(5.0%)、扩张店门数量(2.7%)、积极利用互联网(1.4%)等。
“不论是西式快餐还是中式快餐,安全、健康都是老百姓最需要的。”胡颖廉认为,中式快餐应该吸取西式快餐的教训,树立做百年老店的长远眼光。
刘俊海认为,不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要想取得核心竞争力,必须做到“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一心是指一定要树立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二维是指右脑要有盈利合理化而不是最大化思维,左脑要有担当、负责任的思维;三品是指要食品质量、企业品质、工作人员人品要有保障;四商是指要有创新的智商,重视消费者信任的情商,自觉信仰和敬畏法律的的‘法商’,讲商业伦理的‘德商’;五严是指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售后服务标准、营销标准、内控体系、问责体系;六实是指要夯实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治理参与权、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