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今起实施 华侨在沪权益获有力法律保护

01.12.2016  17:12

 

  市政府侨办为华侨华人回国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自今天起正式实施。上海是我国的重要侨乡之一,进行华侨权益保护地方立法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一视同仁、不得岐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基本原则,积极回应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让立法成为华侨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切实维护华侨在本市的合法权益,激发华侨华人回祖(籍)国服务的热情,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条例》意义

   让立法成为华侨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团结引导广大华侨华人同圆共享中国梦,激励广大华侨华人支持参与上海新一轮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保护华侨在沪合法权益的需要。侨务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是我国外交工作和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球华侨华人总数约为6000万,我国归侨侨眷总数约为3000万。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侨务工作,确立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侨益也贯穿于侨务工作的始终。

  上海是我国的重要侨乡之一,根据2011年全市侨情调查的数据,海外上海籍侨胞有102万,分布在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近几年海外侨胞的数量仍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十分重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在沪华侨权益的政策法规,但没有一部专门的、比较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华侨权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华侨华人与国内的联系日益紧密,来沪居住、探亲、工作、生活、创业、经贸往来的上海籍和非上海籍华侨华人都在不断增加。华侨虽然是我国公民,但又具有不同于国内普通公民和本市一般市民的特点,其在本市的权益容易受到忽视甚至遇到侵犯,造成少数华侨“办事难、维权难”,由此产生了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客观需求和强烈诉求。本市进行地方立法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一视同仁,不得岐视”的侨务工作方针,积极回应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让立法成为华侨权益保护的坚实后盾,以更好地维护侨益。

  二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提升本市侨务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侨务领域科学立法提供了指南,使开展涉侨立法成为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具有上海特色的涉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这些政策法规一方面为本市进行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因分散存在于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配套衔接不够,执行中缺乏权威,需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促进侨务工作有法可依,促进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条例》出台后,与原有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办法》一起,在本市形成较为完备的涉侨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将大大提升侨务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需要。华侨华人中蕴藏着丰富的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市场等资源,长期以来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上海在“四个中心”建设中,尤其是在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进程中,要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更离不开华侨华人这一宝库。因为华侨华人中蕴藏着高端的科技创新资源和雄厚的科技创新实力,他们在推动上海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经济转型升级,吸引海内外高科技人才向上海集聚,以及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方面都可大有作为。本市进行华侨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不仅为在上海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制保障,而且体现了本市对海外华侨华人的真切关怀,有利于进一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激发华侨华人回祖(籍)国服务的热情,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制定经过

   全面调研凝聚共识体现问题导向原则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能够顺利出台,是全国人大华侨委和国务院侨办支持的结果,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广大华侨华人共同参与的结果。作为一部创制性的地方法规,《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全面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和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原则。

  市政府侨办从2005年就开始了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的调研工作,在深化研究的过程中,随着国情、市情、侨情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才逐渐把立法提上议事日程。2013年,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将市政府侨办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大2013—2017年立法规划。2015年12月,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条例》立项论证会,对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2016年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要点》,该《条例》被列为正式立法项目。

  此后,市人大侨民宗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府侨办组成联合立法工作小组,正式开展《条例》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工作小组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侨务部门、在沪华侨华人、侨资企业负责人、海外侨团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委统战部、市政协港澳台侨委、致公党上海市委、市欧美同学会、市侨联等涉侨部门都对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侨办还通过侨务出访的机会,征求海外华侨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上海侨务网和“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微信公众号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意向的网上调查,收到几百条反馈。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工作小组根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宗旨,勇于创新,实事求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吸收本市实施有效的涉侨政策和措施,形成了《条例(草案)》。6月20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前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赴复旦大学国家科技园开展《条例》的立法调研。7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对草案总体上给予了肯定。会后,《条例(草案)》通过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0余条。9月13日至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9月14日,《条例》获表决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予以正式公布。

   主要内容

   规定华侨权益受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条例》是一部综合性法规,采用简单结构,共三十二条。虽然不分章节,但立法框架上可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六条,相当于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职责;

  第二部分,即第七条到第二十七条,为主体部分,集中规定了华侨普遍关心的选举、出入境、身份认定、身份证明、投资、创业、参加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房产、继承、华侨或其子女接受教育、捐赠、接受救助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部分,即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是权利救济及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华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投诉、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即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相当于附则部分,对外籍华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指引,规定了施行日期。

  《条例》全文公布于上海人大网(www.spcsc.sh.cn)和上海侨务网(www.overseas.sh.cn)。

   条例》特点

   体现鼓励华侨参与国家和上海建设导向

  一是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侨务立法也不能偏离此原则。《条例》是为了保障华侨作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国民待遇,使全社会在对待华侨时做到“一视同仁,不得岐视”,尊重和保护华侨的权利。《条例》第三条规定:“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规定“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二是体现了华侨在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需求。《条例》是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是对华侨权益的全面保护,涉及公民权益的方方面面,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华侨享有中国公民的权利,不需重复罗列,所以《条例》没有追求面面俱到,而是根据华侨的特点和调研的情况,聚焦于他们普遍关心的重要权益,力求解决他们诉求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如华侨对私有房屋及企业开发用地征收补偿的诉求比较集中,希望提前得到告知,《条例》就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房屋、土地的补偿和相关告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体现了鼓励华侨参与国家和上海建设的导向。《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力求体现上海特色,将保护华侨的事业发展权益与服务发展大局相结合,鼓励华侨服务国家战略,参与上海建设。《条例》中不仅有关于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宣示性条款,而且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来支撑,强调了华侨在本市投资、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知识产权申请、技术成果转化、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保险、参缴住房公积金、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使华侨享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通过立法为来沪工作、生活、投资、创业的华侨营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更能增强上海对他们持久的吸引力。

  四是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但是国家和地方都已形成许多成熟的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本市制定的一系列具有上海特色的侨务政策,涵盖面广,内容丰富,这些规定和措施经过了实践检验,上升为法规后有很强的操作性,也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依法治国要求。因此《条例》中的大部分规定都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找到依据,并且规定得比较具体。如对华侨和华侨子女回国接受教育问题,本市教育部门充分考虑其合理需求,已经从政策上落实了相关待遇并实施多年,《条例》第十八条将这些政策吸收进来,明确了华侨和华侨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报考高中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相关权利。

  五是体现了较完善的保护机制。《条例》一方面规定了政府和人民团体的保护责任,强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明确各级政府侨务部门为华侨权益保护的主管部门,并赋予相应的权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各级侨联依法维护华侨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供了充分的权利救济方式,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问与答

  问:国内居民在上海办事凭身份证,华侨在上海办理个人事务时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

  答:《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华侨的中国护照等同于身份证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并规定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以及房屋租赁和买卖、投资创业、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身份。该条款还规定,华侨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市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

  问:华侨在本市办理个人事务,在哪些情况下需要侨务部门认定身份?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目前华侨只有在本市办理子女就读、升学、照顾生育、社会救助等事务时,才需要由侨务部门认定身份。(一)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相关身份证明。(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学校,需要升学照顾时,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相关身份证明。(三)华侨回国期间要求照顾再生育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四)华侨在本市遇到突发事件需要获取社会救助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相关身份证明。

  问:华侨在本市投资或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

  答:本市对华侨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投资都给予支持、鼓励和保护。根据《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华侨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个人资金等各项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问:华侨在本市工作就业,可否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

  答:华侨可以参加国内的社会保险。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根据该条规定,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问: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以后出国定居的华侨,能否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该如何办理?

  答:对于这一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华侨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且已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华侨,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者领事认证。

  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华侨越来越多,其随行子女是否可以在本市就读学校?

  答:《条例》充分考虑到华侨子女回国接受教育这一现实需求,对华侨子女在本市就读不同阶段学校作出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父(母)在本市就业或者其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待遇,由各区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就学手续。

  华侨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其本人报考时具有本市初级中学学籍,且其父(母)出国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本市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问:华侨回国期间,可否参加本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

  答:参加选举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华侨在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华侨选民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