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村官私分“7-21”救灾款获刑 获刑2年半至3年

18.10.2015  08:33

  平谷山东庄镇桥头营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新宝等5名村干部,先后3次采用资金不入账的手段,侵占集体资金7万余元。同时,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私分北京“7·21”特大暴雨救灾款2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平谷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新宝等5名村干部2年半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村官私分救灾款

  判决书显示,44岁的周新宝原系平谷山东庄镇桥头营村党支部书记;44岁的刘会平是5人中唯一女性,原系该村的妇女主任;路振忠、郭强、杜臣原分别是该村的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委员。

  5人在担任桥头营村两委班子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分别于2009年初、2011年初、2012年初,先后3次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共计7.02万元。

  周新宝、郭强、路振忠、刘会平4人各获赃款9000元,杜臣获赃款1.62万元。

  不仅如此,周新宝等5人还在担任平谷山东庄镇桥头营村两委班子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1月,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将山东庄镇政府下拨给山东庄镇桥头营村的“7·21”救灾款2.1万元据为己有。5人各获赃款3000元。

  2013年4月17日,周新宝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同日,郭强、路振忠、刘会平、杜臣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查获后,路振忠主动交代了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5人已将非法所获赃款缴纳。

  在庭审中,5人均表示认罪。

   主动认罪退赃受轻判

  法院认为,周新宝等5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5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应与5被告人所犯贪污罪合并进行处罚。

  鉴于5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综上,法院对5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根据5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均可依法宣告缓刑。

  最终,平谷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周新宝有期徒刑1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以犯贪污罪,判处路振忠有期徒刑1年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另3人也因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获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