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青:绿色金融的创新与展望
本次G20杭州峰会把绿色金融作为单项议题进行讨论,这是在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后,对于“绿色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和阐述,可以说,绿色金融即将迎来井喷的发展阶段。
在过去的数十年里,尽管全球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同样面临环境污染的挑战,但一直到最近,有关绿色金融的议题才逐步进入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主要体现为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采取的碳金融工具,比如CDM和碳基金等)。也就是说,对面传统的环境污染问题,西方国家甚少借助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力量,而环保所需的大规模资金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公共投资加以解决。反观中国的情况,自2012年开始,国家在短短数年里掀起史无前例的环保风暴,并“成功地”将这场风暴引入到金融和资本领域,时至今日,仅在绿色金融下的一个分支—绿色债券领域,总发行量就达到了1200亿,占到了全球的70%,这样的发展速度和体量有理由让我们相信,兴起于气候变化应对过程中的绿色金融已经在中国的环境保护进程中得到了极致的发挥,而这样的发挥显然离不开绿色金融本身所具备的创新特质,同时,绿色金融要想在未来获得长远的发展,还必须解决好一些基本问题。
第一,按照熊彼特的理论体系,绿色金融的本质,在于一种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让企业家对生产要素重新定价和组合。换句话说,绿色金融的意义在于将之前没有进行合理定价的环境资源进行市场定价,迫使企业主体重新组合生产要素,在资源环境要素层面,类似土地、资本那样衍生价值,这是未来值得期待的主题。与世界背景看来,国内“绿色金融”的提出在国际社会尚属首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创新价值:
在宏观层面,绿色金融将货币信用体系扩展为环境信用,将环境风险、绿色履约等作为放贷、还贷的基础,这种扩展本身将伴随银行支付、清算体系、资产负债的重新变革,这一点可以从本次政策的表达中看出,“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在中观层次方面,绿色金融试图寻求一种新的制度创新,鉴于“两高一资”型企业对资源环境的透支,项目本身的风险在累积,由于环境事故或违规超标的法律制裁,导致传统金融模式无法配套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节奏,绿色金融的价值正在于要通过转移经营风险和从降低成本,更好的实现货币流动性和安全性,实现金融所谓“中介”的功能,重新创造一个新的高效的资金营利方式和营运体系。
在微观层面,环境权利作为一种新的信用载体,融入金融工具之中,例如进入股权或债权中,甚至作为质押权或抵押权的载体,这进一步丰富了金融产品的种类,形成金融平台和环境权益平台的联动,这种富有共振性质的交易市场,既能丰富融资工具,又能在市场中定位环境价值,具有1+1》2的效果。
第二,由于金融本身内涵的低风险和高营利需求,更加依赖资产的流动性和稳定回报率,绿色化的金融,通过环境信用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新的可度量的信用视角。例如国内绿色金融的概念,已经突破了以往重点关注的清洁能源、低碳交通、能效建筑等,承担的任务扩展为调整产业结构、传统企业的节能改造、环境污染治理等多方面提供环境治理的金融支持。由于环境污染的滞后性,造成风险的外溢,地区环境边界的打破造成部门和地域环境资产价值的破坏,造成项目资产的贬值,本次《指导意见》中关于环境信息披露和数据共享,其目标就是在最后的环境信用方面进行应用。
绿色金融能够保证最优的资产搁浅率。由于环境标准的趋严,导致金融稳定性出现连锁反应,特别对于化石燃料为主要原料的公司,气候变化导致资产负债表上的“存量”变为“搁浅资产”。资产周转率过低会使中国拥有远落后于技术前沿而生产效率低下的资产;而资产周转率较高则会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无法管控的损失,在产生污染的同时,效率低下的资产将会破坏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的长期增长。绿色金融变要在动态市场中给定最优的资产搁浅率,保证金融市场的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绿色金融的另一个创新在于能够有效避免锁定效应,通过第三方评估,避免投资或提供贷款给被社会淘汰或不合时宜的技术,能够避免对环境的进一步破坏。绿色发展作为一个产业生态系统,也是一个经济生态系统,应该在绿色产业发展中,需要从包括整个产业上下游的各生产环节来系统考虑融资机制,探索产业链融资的新机制。绿色金融无疑将具有这样的作用。
第三,反思过去数十年的环保进程,为何在自下而上的成功市场体制中并没有很好地衍生出绿色金融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其主要原因在于,从上述所提金融的本质而言,私人资本所注重的是盈利,而不是公益,这就限定了金融和资本市场在环保中的作用,基于外部性的特质,环保注定是一个公共产品,以及公共部门。而要想将汪洋大海的私人资本引入到环保中,就离不开自上而下的推波助澜,这恰恰正是自由市场体制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此而言,在绿色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整合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各方力量,尤其是在前期阶段里,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对绿色金融的市场加以培育,比如成立绿色发展政策性银行等公共金融机构,扶持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才能在确保必要收益的基础上降低参与方的风险,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激励。其次,绿色金融是结合金融和环保的新兴事物,其中必然有着内在的发展规律,如何在实践的基础上更好地设计各种体制和机制,仍然需要我们进行基础性的研究,通过产学研的合作,深入探讨内在规律。最后,绿色金融的发展在各种政策和文件的推动下将出现万马奔腾的气象,这是好事,但如前所言,究其核心,这仍然是一个如何有机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协调好了,绿色金融将得到较好的规范和发展,协调不好,就有可能陷入到“真金融,假绿色”的陷阱,就此,尽管理顺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治理框架将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