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养老机构纠纷渐增 养老院不该成为“养老怨”
■本报记者 陈琼珂
张女士的母亲住在养老公寓,单独外出看病时失踪;孙先生的父亲以购买牙膏为由离开福利院,后被发现溺亡于河道中。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老人的子女、家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纠纷有增加趋势,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成为争议焦点。
办案法官指出,一些人将父母送进养老院就觉得可以一劳永逸、不管不问,而一旦老人出事,就向养老院“狮子大开口”,这样的心态是错误的。
老母外出看病失踪
女儿状告养老公寓
去年10月8日,张女士将母亲送至养老公寓入住,并签订入住协议书。老人虽有些腿脚不便,但思路清晰。根据张母的健康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等级被确定为三级,即张母在请假后可自主决定离院外出,该约定也得到了张女士的签字认可。
一个月后,张女士致电母亲无人接听。当向养老公寓询问时,却被告知“老人昨天外出看病后就一直未归”。张女士焦急万分,去派出所报案。负责办案的警官表示,派出所已找到当天接载张母的出租车司机,司机表示当天从养老公寓接张母上车,最终将其送达张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但此后,再无关于张母下落的任何线索。
今年3月份,张女士将养老公寓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面对指责,养老公寓有话要说:张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护理等级为三级,其可自由出入,一般情况下外出无需陪同。事发后,养老公寓积极配合张女士及其家人寻找张母,已尽到了职责。
经过调解,养老公寓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付1万元,张女士接受了这一方案。
【法官说法】
作为子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就得到了减轻。作为养老机构,应该与老人及其家属签订好护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护理制度、程序,避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