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警支(大)队,各机动车安检机构:
近期,“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本市问题集中领域的投诉情况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混乱,非法中介横行,明显不合格车辆却被检测合格、标识不清、服务差等问题,侵害了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改善机动车安检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精神,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决定对本市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5个月的集中整治,形成高压态势,警示一批投诉较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暂停或撤销一批问题特别严重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通过整治,使相关问题的投诉量明显减少。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以问题为导向,以群众需求为着力点,严厉打击机动车安检机构违规行为,促使机动车安检机构行业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主要为面向社会车辆开展检验服务的机动车安检机构。重点整治机动车安检机构存在的管理不善,标识不清,与非法中介勾结,明显不合格车辆却被检测合格,检验秩序混乱,检验插队,工作人员刁难群众,服务差,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横行等问题。
三、具体措施
本次机动车安检机构专项整治分2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2014年8月31日前)
机动车安检机构要对本单位是否存在管理不善,标识不清,与非法中介勾结,明显不合格车辆却被检测合格,检验秩序混乱,检验插队,工作人员刁难群众,服务差,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横行等问题进行自查。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分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部门及相关人员,自行认真整改。检验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确保检验秩序平稳;要全面清理非法中介,确保检验人员不得与非法中介勾结;要畅通站内投诉监督渠道,投诉内容要能直接反映到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要妥善处理验车服务投诉,加强检验服务人员教育和内部管理,规范验车秩序,切实纠正不良服务态度和行为。
2.整治查处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
各区(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警支(大)队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机动车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采取暗访方式,联合或分头对管辖区内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每月联合检查一次,督促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依法处理,限期落实整改。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治安部门开展检验机构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在按各自职责开展督促、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近两年来投诉较多、问题较严重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包括突击暗访、联合检查、对区县部门督查等。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要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暂停或撤销一批,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质量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结合本辖区特点,充分听取车主群众的意见,联合实施专项整治行动。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质量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机动车安检机构中存在的问题,打好组合拳。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测评员、媒体记者、社会群众等参加检查,并做好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三)认真履职,严厉监管。各区(县)质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从守土有责的高度出发,通过有力措施,在短时间内遏制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不善,标识不清,与非法中介勾结,明显不合格车辆却被检测合格,检验秩序混乱,检验插队,工作人员刁难群众,服务差,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横行等问题。
各区(县)质量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应于2014年9月起,在每个月底将当月的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和问题汇总表报市质量技监局认证监管处、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2014年12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安检机构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机动车安检机构专项整治问题汇总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