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颁布国内首部规范外文使用省级规章

31.12.2014  23:10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规范外文使用的省级政府规章,于2014年9月15日经上海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本市语言文字事业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加强依法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给在沪外籍人士提供便利与服务,本市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日益增多,但在提升城市功能的同时也出现了“单独使用外文”“外文使用突出于中文”以及“翻译不当”“拼写错误”等问题,既给不懂外文的市民造成了识别障碍,也使一些在沪外籍人士产生误解。针对这些问题,《规定》对本市公共场所外文的使用要求和译写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语委的指导与服务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的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展示国际化大都市的文明形象。

规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规范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发挥其应有的服务功能,同时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为此,《规定》对公共场所的外文使用作出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牌、标志牌、广告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文,因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与外文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应当显示清晰、位置适当。二是公共场所使用的外文应当与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意思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颁布的外文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三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等在使用规范汉字时应当同时使用外文标注,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邮政、电信、金融等公共场所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可以根据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标注。

规定》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一方面,明确了语言文字、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交通、绿化市容、旅游、卫生计生、商业、金融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逐步形成“语委统筹、部门协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规定了语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信息公开、标准查询、专家咨询等政府服务。

规定》的实施坚持以宣传、引导为原则,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对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公众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语言文字网”设立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