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申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据此,自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这里既包括女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女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
生育生活津贴 =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下同)
提醒1:此处须单位补差的情形(下同):①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②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
提醒2:关于“单位平均工资”(下同):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未变动过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生育或流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其中,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工资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生育生活津贴 =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据此,自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这里既包括女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女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下同) 提醒1:此处须单位补差的情形(下同):①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②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 提醒2:关于“单位平均工资”(下同):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未变动过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生育或流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其中,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工资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生育医疗费补贴: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