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检察机关对自身司法行为再“做规矩”

18.01.2016  18:30
   

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民生民利案件等,主动公布信息,及时公开已审结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满足群众预约、自主选择检察长接访的要求”。市检察院日前发出《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大力推进本市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更加严格具体要求。1月18日,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

据介绍,这项举措是针对去年一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摆和纠正的一批在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当事人权益、执法规范化以及职业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全面吸收了检察改革试点成果而研究制定的。是本市检察机关就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和司法服务成效,作出的公开承诺。市检察院负责人表示,本市检察机关将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两翼支撑,以“一体两翼”的构架,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件工作事例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新出台的 “意见”共40条,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主题,从转变司法理念和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司法办案、准确打击犯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文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各方诉讼权益,方便群众参与检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等10个方面,提出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意见。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紧紧扭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公开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监督实效。

意见”矛头向内,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和严格自身司法行为规范。要求对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申诉,应进行公开审查,并建立第三方人员听证和社会公众旁听机制。规定本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行为必须在司法办案场所进行,确保司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公开、公正。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将试点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取证中,严禁刑讯逼供或使用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讯问、询问,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落实讯问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意见”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诉讼参与人知情权等各项权益,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律师提出要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的,应及时安排,认真处理,完整记录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应依据申请,通过互联网、电话、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查询。除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一律提供查询,依法保障案件相关人员的知情权。

意见”严格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意见”对方便群众参与检察工作和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作出规定,市检察院设立12309对外服务平台,对当事人、社会公众等提出的服务申请,必须认真答复,及时处置,在规定期限内联系、答复来电人。群众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行为不规范、不公开,或者认为诉讼权利在检察环节受到侵害的,可以当面或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投诉,对于控告、投诉,将根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控告投诉人。要突出查办检察人员有法不依、司法不严、司法办案行为不规范、侵害律师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等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案件,严肃处理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