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号起本市外环内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30.12.2015  19:14


12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的《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预示本市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则将发生重大变化。 


外环线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春节等节日燃放烟花是我国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喜庆气氛也受到一些市民的喜爱,但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备受关注,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也时有发生,现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发凸显。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的禁放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是市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断提升的体现。同时,《条例》规定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七类场所以及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以外的外环线外的其它区域,倡议市民安全燃放,文明燃放。


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对违反禁放规定与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公安部门将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烟花爆竹源头管理  


本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于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同时,新《条例》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 


背景: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7年5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部分内容作了修正。《条例》的施行,对维护本市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特别是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以及相应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范。本市《条例》不少条款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此,亟需对应上位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对《条例》予以完善。 


条例》立法修订项目于2014年3月启动,经过近2年的打磨修改,于本月30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看看新闻网记者:陈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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