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竞争上岗"或被叫停 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

18.08.2015  10:05

  持续了10多年的“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很可能被叫停。记者昨天获悉,相关部门正在拟定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了解,该条款已经得到很多劳动法专家和业内人士的肯定和支持,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曾在浦东某企业打工的小王说:“刚进去时,人事主管就跟我说,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你要有心理准备。”起初的两年,小王幸运逃过,第三年就因为排在末位而被淘汰。人事主管称,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已经七八年,实行该制度,就是为了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留下更优秀的人才,淘汰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人。

  从事劳动法研究20多年的专家谈育明解释,所谓的“末位淘汰”,指的是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通过制定相关打分标准,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一年内进行考核,排名末位或末几位者将被淘汰,即解除劳动合同。“竞争上岗”指的是单位以优胜劣汰为名,通过制定“竞争上岗”的相关规定,把单位认为不符合上岗标准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淘汰出局。

  谈育明表示,他每年都要接到10多起涉及“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咨询,很多员工为此深感无辜和冤枉。“末位淘汰”、“竞争上岗”最大的问题是违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不属于法律允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范围。而部分单位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那么就属“可以”,这是在钻法律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