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未经房东同意将房屋转租引纠纷 双方说法不一
原标题:房东:未经同意转租 违约 租客:你当初同意的 冤枉
租房合同尚未到期,李某便将房屋转租给张某,并将张某支付的房租部分转给房东赵某,将钥匙交给张某。李某默认为,房东赵某与张某之间建立了租赁关系,并开始不交房租。没想到,被房东告上法庭,等来了法院传票。原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各方主体如何担责,新租赁关系能否建立?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5年夏,李某一家来青浦打工,在青浦区华新镇租了赵某的房子。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2015年8月20日到2016年8月20日),租金每月2000元,三个月付一次,提前五天付款,押金2千元。如租住不满一年,押金不退。合同同时约定,未经赵某书面同意,李某不能擅自转租、转借房屋。如李某有下列行为之一,赵某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李某向赵某支付合同总租金50%的违约金:未经房东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拖欠房租累计五天以上的……
仔细看过了合同条款,双方就签了字,李某一家入住,也都按时支付租金。可没想到,李某竟在2016年年底收到了法院传票,赵某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腾退房屋、支付违约金等,同时收到传票的还有实际居住在房子内的张某。原因是李某拖欠2016年5月20日及之后的租金且将房屋转租给张某,属于违约,所以赵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收回房屋,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对此,李某表示很冤枉,他当初是经房东赵某同意才转租给张某。张某从2016年2月20日开始使用房屋,从这天以后的租金张某支付过8400元给李某,李某扣了2000元押金,将剩余600元给了赵某。与此同时,李某将钥匙给了张某,因此李某认为这等于自己已经和赵某脱离了租赁关系、赵某和张某之间建立了租赁关系。但这转租细节和过程他都是和赵某电话沟通,也没有书面证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不超过一个月租金。
张某心里也很不服,赵某曾经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他,自己还支付了三个月租金6300元和押金2100元后入住,是因为赵某不同意协助他办居住证,双方才发生了口角。但中间也都是和赵某电话沟通,也没有书面证据。但张某拿出了李某写过的一张收条,表示李某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房租及押金共8400元,房租每月2100元。
赵某则一口否认同意过转租,也表示没有收取过张某租金或押金,李某是多支付过400元,对应的是有线电视费和物业费。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认为原告在2016年2月20日起已经解除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将房屋另行出租给被告张某,对此原告房东予以否认,两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张某提供的收条仅看出其将房租支付给被告李某,李某再将部分钱款支付原告,但张某并无证据证明其直接向原告支付过租金,且房屋也是由李某交付张某居住使用,因此,对两被告的意见,难以采信。
李某未按约支付租金,也无证据证明经房东同意将房屋转租,因此房东有权依约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李某理应腾退系争房屋,张某作为实际使用人,也应一并腾退。李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李某违约且租住时间不满一年,按照合同约定,押金不予退还。依据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押金不予退还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