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豆粕期权上市,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期货市场:加快产品创新 深度服务“三农”

02.02.2016  12:33

◎ 期权交易能够为涉农机构提供简单可行、目标可控的避险工具,不仅保障了农业收入,又能发挥专业化金融机构的作用

◎ “保险+期货”模式下,保险公司开发农产品价格险,农民或农业企业购买农产品价格险,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权产品进行“再保险”,以对冲风险

大连商品交易所新闻发言人近日表示,大商所将积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豆粕等农产品期权上市、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增强“三农”服务广度、深度和力度,提升服务的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在一些主要农产品(如玉米、大豆、棉花等)的主产区实行最低保护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在实践中,这种非市场化的补贴方式容易扭曲市场价格,增加财政支出。大商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和公司,通过探索上市农产品期权和开展“保险+期货”等新模式,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优势,实现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以及相关涉农产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多方共赢。

期权交易能够为涉农机构提供简单可行、目标可控的避险工具。制式化的、易操作的期货交易与价格保险相衔接的产品,不仅保障了农业收入,又能发挥专业化金融机构的作用。”新湖期货研究所副所长时岩表示。

通过农产品期权,涉农机构可以作为期权买方,以一次性支付期权权利金的方式,用固定的资金成本锁定目标卖价,还能获得相关农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通过农产品期权还可完善农业补贴方式,对于保障农民收益、稳定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豆粕期货期权将是大商所农产品期权试点的第一个场内期权品种,其上市将在豆粕期货工具基础上,为豆粕产业链涉农机构提供更为丰富、灵活的风险管理工具,提升避险效果。”大商所新闻发言人说。

此外,在“保险+期货”模式下,保险公司开发农产品价格险,农民或农业企业购买农产品价格险确保最低卖价或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机构的场外期权产品进行“再保险”,以对冲农产品价格下降可能带来的风险。期货机构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套期保值操作、分散风险。通过保险公司、涉农机构、期货机构三方在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组合操作,最终形成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

据了解,国内首单“保险+期货”产品,已于2015年8月由人保财险正式推出。“首批保单由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与锦州市和大连市的相关农业机构签订,分别为300吨鸡蛋和1000吨玉米提供价格保险。”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农业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刁艳伟介绍说。

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触发保单赔付条件,2015年年末以来,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已着手进行赔付工作,预计为农户挽回损失共计30多万元。如果按照传统的农产品险种,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全部赔款,而现在,保险公司只需支付购买期货合约等费用,还能产生一定的盈余。

首单赔付的确认,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当地农户反响比较热烈,并积极咨询投保事宜,还希望能够扩大保险品种。保险公司也没有遭受亏损,虽然玉米期货赔付率高达2倍,但是由于公司在期货市场上的操作,风险转移到了期货市场,期货市场则实现了其本来的功能。”刁艳伟表示。

由于风险的转移机制,参与各方均没有过多损失。在一些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通过农产品期货,将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人保集团风险管理部李华说。

随着试点的稳步推进,是否会带来期货市场波动加剧等问题?时岩认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机套利,通过承受市场波动风险来获利,而另一种是通过套期保值对冲风险,这是期货市场的本来职能,保险公司的角色正是后者。随着套期保值的比重逐渐加大,不但不会加剧市场波动,反而会有利于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定。

大商所新闻发言人还表示,在豆粕期权平稳运行基础上,还将适时推出更多农产品期权产品,并积极开发上市更多农产品期货品种;在“保险+期货”试点推进方面,将充分利用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等资源,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服务“三农”试点模式,深化“保期”“银期”合作,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并尝试利用场外期权从购销两端帮助化解产业经营风险,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增强衍生品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记者 何 川 曹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