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制度改革 期待中小学讲台现更多正高级教师

08.09.2015  07:28

  在中小学教师中首设正高级职称——今年教师节前,党中央国务院向全国的中小学老师们发放了一个政策“大礼包”。

  昨天,人社部、教育部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

  据悉,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阶段,上海就有11名中小学教师,经评审获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上海市教委昨天表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将会同人社部门,重点围绕统一职称系列(包括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等)、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方面,积极做好本次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今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一些专家告诉记者,现行的中小学职称体系备受诟病的一个原因是,同样当教师,不同学段高级教师的级别与待遇并不相同。比如,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相当于大学教师的副高职称,而小学高级教师,相当于大学的中级职称,中小学教师在职称评定上明显比大学低。

  据悉,2009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和陕西省宝鸡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过程中,329.3万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万名。

  上海市教委昨天表示,上海在早前几年已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上海市在徐汇区、浦东新区、普陀区开展试点工作。

  据市教委相关人士介绍,上海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加强师范大学与基础教育的密切合作、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高端人才水平,2008年开始,在市教委组织指导下,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聘任了两批共58名特聘教授。特聘教授的探索,为上海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务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相关工作稳步推进。2013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本市制订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评聘试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在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中,始终坚持师德为先,对于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零容忍”。

  在本次改革过程中,市教委将抓住师德这一核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加大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中小学教师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稳固教师职业道德根基。

  市教委将在科学构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的过程中严守师德底线规范,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行为规范,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切实在职务评聘中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时间表

  2015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中小学教师职称新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