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法4月实施 出生证须由新生儿母亲领取

10.03.2015  13:55

  新生儿出生证必须由其母亲领取,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 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日前,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布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产妇出院前

  须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

  记者了解到,《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 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案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录信息系统进行出生人口信息直报。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产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收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 交由其自行保管,并做好签收登记。

   >>>非亲生母亲领件

  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据介绍,管理办法规定,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父母双方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相关材料应留存。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出生地证明的,原接产医院可根据现行病案管理规定提供相关分娩病案复印件。

   新生儿不能获证明

  据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出具《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具体为: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文件。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 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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