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两月后回炉工作 不满两次约定试用期状告公司

30.08.2014  11:46

  东方网8月30日消息:离职两个月后,李晨(化名)再次签约前东家。现有工作内容与离职前完全相同,且之前已有过3个月的试用期,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李晨认为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35万元。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结算单。

  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进入曙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没想到,还没过试用期李晨就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吗?

  答: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5月建立的劳动关系已因2012年4月李晨提出辞职而终结,同年6月公司重新招录后,基于实际需要约定试用期,考察李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