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少于千元

10.10.2014  10:00

  京华时报(微博)讯 昨天记者获悉,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赔偿法》,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家赔偿法》进行第一次修订,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此前《国家赔偿法》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但修订并没有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今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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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称,国家赔偿一共有五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如非法羁押期间的医药费)、扣押财产的返还或赔偿、因为错误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商人被羁押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是否存在精神损害都不会有太大的争议,比较好判断。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数额不好确定。他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整个国家赔偿体系中的最后一笔赔偿、最后一个项目,是对前面事项的补充。“我们应该看到精神抚慰并不是惩罚性赔偿”,洪道德表示,从目前我们国家实际情况来看,35%的高限是符合我国家经济情况和对公民损害的认识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