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建立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活动,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规定的出台织密了规范检察权运行的制度笼子,彰显检察机关从严治检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动态即时监督不到位
《法制日报》记者:制定规定的背景及总体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检察权用好了,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保护。检察权如果被滥用,不仅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而且会损害法律监督机关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法治形象,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检察权运行存在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问题,特别是动态监督、即时监督不到位。去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预防等部门和环节,突出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滥用强制措施等8个方面司法不规范问题。
深刻剖析司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根源,既有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也有执法作风方面的陋习,更有制度机制不够健全的深层次原因。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机制,成为十分重要而迫切的当下之举。
一案双查究领导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规定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规定的制度设计重点针对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检察人员出现违法违规办案、不规范司法等问题,依照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及各相关部门职能,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纠正机制,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从范围、对象、类型、情形、认定等层面切入,及时予以纠正、记录、通报、追究责任,真正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着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
规定有针对性地统括了包括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律师执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或办案纪律徇私办案等行为在内的18项主要违法办案情形,直面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全景式扫描。规定在已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概括列举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和新情况,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类型,使之更全面、更准确、更加具有指向性、针对性。
规定强调违反业务工作规范的情况,要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违反廉洁从检等检察纪律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科学合理搭建有效监督制约机制。这样能够充分发挥各层次、各方面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既体现司法办案部门自身第一道防线的属性,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自查自纠、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正把主体责任扛起来。
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一案双查的要求。
不监督也属违法行权
《法制日报》记者:理解与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哪些问题?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依法监督诉讼活动是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规定把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行为未依法实施监督的司法不作为纳入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范围,明确列出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敢于监督的鲜明态度和问题导向。
考虑到诉讼监督事项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也十分复杂,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才予以规定的,有着严格限制,正在研究探索过程中,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成熟后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立法,在认定和处理上既要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适用中应注意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上统一把握。鉴于此,规定中作了“造成不良影响”的限制。
对属于办案部门集体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使职权,除了按规定予以纠正、记录外,还要进行相应追责。规定第12条明确,对办案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对办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形追究责任。至于追究何种责任,要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所起作用而定。另外,根据情况,对于确有必要的,还可以对办案部门采取调整、改组班子成员等组织措施,并在办案部门内开展专项整改。
制度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纪律和内部监督制度,作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制度成果和长效机制,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使禁令生威、铁规发力。为此,专门设计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登记表和纠正通报及责任追究情况记录表作为附件。
根据规定,对线索要及时如实登记和处置,不得隐瞒和延误;对纠正、通报和责任追究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