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贵民告官"案宣判:"私人博物馆"遭强拆获赔50万
东方网记者程琦8月26日报道:今天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光嘉、朱荣周诉闵行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要求确认被告对宅基地房屋、庭院与相邻鱼塘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等大部分诉讼请求,原告因观赏鱼、奇石盆景等物品损失获赔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该案曾被称为“有史以来最贵民告官案”的诉讼官司,原告刘光嘉、朱荣周夫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提起了二十项诉讼请求及共计约2.9亿元的索赔。而在2013年年末的庭审上,原被告双方第一个争辩的焦点就是刘光嘉、朱荣周夫妇的“私人奇怪石博物馆”是否在强拆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9月,闵行区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对该原告户的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作出安置补偿,要求其15日内搬离原址。原告对裁决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1年11月,闵行区房管局向闵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拆迁裁决,法院经审查后准予执行裁决“15日内搬离原址”的内容等背景情况下。
2012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户宅基地房屋及围墙内相邻鱼塘上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室内外物品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并由闵行公证处、上海宏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场公证、评估。
强制搬迁后,被告将强制搬迁物品分别交由上海颛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颛桥镇动迁办等保管,其余搬迁物品于当日转移至裁决安置房内。
法院认为,被告闵行区政府对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房屋拆迁裁决内容,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职权依据。从拆迁许可证、估价分户报告、裁决申请及裁决书内容看,均将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补偿与搬迁范围,被告强制搬迁未超越范围。原告对拆迁裁决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经多次催告未果,被告遂组织实施强制搬迁。
在强制搬迁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户的可搬迁物品以清点、登记、拍照、摄像等方式公证证据保全,对需评估物品委托评估,搬空确认后将物品移交保管,被告强制搬迁符合程序规范。而原告将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内容解读为当场抢劫分赃,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其宅基地房屋及相邻鱼塘“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馆”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的两项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针对原告向被告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十五项行政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不可搬迁物品,属于拆迁补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对该部分赔偿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户围墙外的奇石与盆景、鱼塘中观赏鱼等物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损失系因被告疏忽遗漏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综合考量,法院认为,被告疏忽遗漏未予以搬迁、原告主张物损品种、数量与金额的合理性、参照同类物品的估价等情形,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原告明确的对不能返还的室内布谷钟、水晶吊灯,要求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对该赔偿部分主张予以支持,并入上述赔偿总额;针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