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离婚,公婆立马讨还165万买房钱!最后这笔钱要回来了吗

29.11.2019  05:44
2019 11/29 05:16 分享 返回

    

    当今时代,面对情感不和,越来越多的人毅然选择离婚,随之产生大量离婚纠纷,婚后财产怎么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当事人甚至是父母的心头大事。

    今天我们要说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的这个案子,就是涉及到一起离婚和一笔165万的购房款。

    小胡与小红于200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的第六年,也就是2015年2月1日,男方小胡的父母和小胡以165万元价格把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A房屋卖掉,后中介机构将该165万转账给了小胡。两天后,也就是2015年2月3日,小胡与妻子小红以230万元价格买下了另一套滨江区的房子。

    230万房款中,117万元是小胡付的,其余11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2015年5月18日,小胡向父母出具一份《借条》记载:“因本人现在没有经济条件购买住房,现向父母暂借购房款165万元,待有条件时归还,月利息1.2%。

    本来事情就怎么过去了,没想到小胡与小红的婚姻在即将进入第十个年头时亮起了红灯。双方最终于2019年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儿子儿媳离婚,最心焦的就是父母。小胡父母立马想到了那165万买房钱。当初出钱给孩子买房,写儿媳妇名字是因为她和儿子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理应还他们的养老钱。

    老两口遂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儿子媳妇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胡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65万元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胡父母以165万元价格出让杭州市滨江区A房屋之后,涉案房款通过中介机构均转入小胡名下。与此同时,小胡将其中大部分款项用来购买杭州市滨江区B房屋,而此房屋系以小胡、小红夫妻名义共同购买。在资金流转及用途上,均可印证165万元债务为小胡、小红共同债务。

    另外,本案出资款不属于赠与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法律规则旨在解决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但适用该法律规则的前提是该出资行为已经定性为赠与之情形。目前,小胡父母已经明确该出资款为借款,并要求儿子小胡出具借条以示之,与此同时,小红也未能举证该出资款为赠与性质,故本院认为涉案165万元不属于赠与性质。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小红归还小胡父母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是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实际上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向子女进行一些小额的转账或添置一些首饰等可以认定为赠与。但一些大额出资如买房等,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父母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便小胡父母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4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

    亲属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本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我们将该优良传统发扬光大的同时,也要谨慎处理亲属之间的非赠与款项。为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子女,保存相关凭证,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出资性质,或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已成年的子女们也要自食其力,切勿将父母的帮助视为理所当然,此为法律所不倡导,也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本文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 作者:钱江晚报小时新闻 责任编辑:姚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