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月余再申请改名被拒 男子上诉未获支持

09.12.2014  10:32

  离第一次改名仅仅过去40多天,一男子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改姓名被拒绝。该男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相关决定。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7岁的郝仁原名“”,经公安机关批准,今年1月29日更名为“郝仁”。然而,今年3月12日,郝仁再次申请,要求将姓名改回“”。

  今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郝仁再度更名的申请不予批准。公安机关认为,郝仁的第一次改名,因名字中有冷僻字“”,因此予以批准。而第二次更名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不予批准。郝仁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结论。

  长宁区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