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女儿婚姻谁做主? 父亲诉请女儿婚姻无效被驳回

30.05.2016  11:51

  父亲以智残女儿婚后生活困难和可能生育智残婴儿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婚姻无效。嘉定区法院经审慎审理,从尊重和保障智残人士合法权益角度,依法作出妥善判决。

  【案情回放】

  欢欢(化名)是一名智残人士,2013年上半年,经同村村民介绍,与外乡人志浩(化名)结识,并在不久后办理结婚登记。按习俗,志浩给付欢欢父母彩礼1万元,并举行婚礼。

  婚后,欢欢随志浩租房生活。志浩平日在外工作,欢欢则在家里干些简单的家务。日子过得虽清苦,夫妻关系却也和睦。

  然而,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小夫妻俩原本平静的生活——欢欢怀孕了。对此反应最强烈的就是欢欢的父亲秦先生,因为欢欢母亲也是智残人士,他深知这种疾病的遗传风险,坚决要求欢欢将孩子打掉。志浩和欢欢却不同意流产,与秦先生的关系日益僵化。秦先生于是以欢欢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志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欢欢与志浩间的婚姻无效。

  庭审中,法院根据秦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欢欢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欢欢智商44,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秦先生认为,首先,欢欢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志浩办理婚姻登记;其次,欢欢缺乏谋生能力,而志浩在沪无房、无正当工作,也缺乏谋生能力,日后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最后,欢欢若生育子女,存在遗传智力残疾巨大风险,据此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然而志浩认为欢欢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且当初两人结婚时秦先生收取了彩礼,并与亲戚朋友一同参加两人婚礼,证明秦先生对他们的婚姻是同意的。现在他和欢欢之间夫妻关系良好,故不同意离婚。志浩强烈要求留下孩子,表示其已做好了抚养孩子的充分准备,并有能力将其养大成人。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秦先生的诉请。

  【法官说法】

  问:智残人士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本案中,欢欢经司法鉴定,智商44,为中度智力低下者,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保护原告权益而起诉离婚,但对于已怀有身孕的智残人士而言,是否离婚不仅影响其人生,更将影响其可能出生的孩子的一生,判决必须慎之又慎。法院判决尊重智残人士感情。虽然登记结婚时秦先生未到场,但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导致婚姻无效,且秦先生收受彩礼、参加婚礼等一系列行为亦表明其对欢欢与志浩结婚是同意的,故欢欢与志浩的婚姻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