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点“喷漆男”被刑拘 称曾接受精神病治疗

07.08.2014  09:23

嫌疑人官某某的微博

  8月4日凌晨,杭州西湖景区的苏小小墓、武松墓等12处景点被人喷了红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8月5日晚上9点半左右,犯罪嫌疑人官某某终于落网(本报8月5日、8月6日曾连续报道)。在审讯过程中,官某某对喷涂污损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不着边际的言语还是让民警有些“头疼”。目前,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第二天凌晨

   他又去给ATM机喷漆

  用红色油漆狂喷西湖景区的12个景点,性质相当恶劣,一接到消息后,警方立刻展开了严密调查,依靠监控跟踪追击,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官某某。

  经查,官某某先是在8月3日晚上10时左右到了断桥附近,之后沿着北山路走到了武松墓,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红色自喷漆向写有景点介绍的十余处石碑、景点介绍牌喷涂,把这些景点弄得一团糟。到了8月4日凌晨1点左右,他走到保俶路时,把自喷漆罐扔进路边垃圾桶,紧接着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安心走进保俶路的一家网吧上网。

  8月4日傍晚5时,官某某乘车到了近江,令人意外的是,他在先前购买自喷漆的油漆店又买了一罐自喷漆,然后到了附近一个网吧继续上网。似乎是对“喷漆”上了瘾,8月5日凌晨1时许,官某某再一次动手:他先后溜到网吧附近的渤海银行和建设银行,用自喷漆对ATM机进行污损,随后逃离了现场。

  “在这之后,他就没做什么出格的事情了,8月5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们在下沙把他给抓到了。”民警告诉记者,在被抓的时候,官某某还不知道他的一举一动被监控录像拍下,而且已经闹得满城皆知。

   面对民警的询问

   他有些“疯言疯语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官某某,男,21岁,江西人。曾经先后在北京、上海及杭州打工,被抓时他已是个无业游民,在杭州也是居无定所,所以整天四处晃悠,或者去网吧上网。

  被捕之后,官某某对喷涂污损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们把他抓回去的时候,一路上他把自己怎么喷漆的事情讲得很清楚,也没有要否认或隐瞒之类的意思。”岳庙派出所民警段良玉说道。

  不过令民警头疼的是,官某某更多时候是在讲一些莫名其妙的话。“他老说自己‘心被偷了’、‘脑子被干扰了’什么的,我们也是听得有些哭笑不得。”段良玉告诉记者,官某某“胡言乱语”的内容有不少,比如他认为有东西控制了他的母亲,导致其母在老家做梦说他要杀母亲。

   自称曾两次接受精神病治疗

  除了说话是有些“疯言疯语”外,官某某还主动交代,“他以前在上海、江西抚州两次接受过精神病治疗。

  除了官某某自己交代,警方在其个人微博上也找到了许多类似的话语。记者昨天浏览了官某某名为“官小丰”的微博页面,自官某某7月9日建有微博开始,一直到他被抓,他的微博总共更新51条。在他7月13日上传的一份“报警录音”当中,说到自己有2个事情需要报案,一是“心被偷了”,二是“有人干扰我的脑子”。

  8月4日早上7时42分,官某某在自己微博中写到“昨在西湖喷了点漆”,而此时西湖景区多处景点的喷漆已被发现。

   嫌犯涉嫌寻衅滋事罪已刑拘

  记者了解到,由于西湖边的这12个被喷红漆的景点不属于文物范畴,只能算是指示牌或景点,所以嫌犯官某某并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不过,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杭州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官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同时,官某某还将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肇事,该负怎样责任?

  但如果官某某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相关的处罚还能否成立呢?记者就此问题询问了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姚珏律师。

  姚律师表示,这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他有完全行为能力,那就算患有一定精神疾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那就需要酌情处理。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杭州市公安局民警陈福对记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