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专家论点】赵晓雷:上海自贸区经验全国复制推广方案符合预期
编者按:1月29日,中国证券网刊登采访文章“专家:上海自贸区经验全国复制推广方案符合预期”;1月30日,大公报刊登采访文章“沪自贸区经验全国复制”;1月30日,东方早报刊登采访文章“国务院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经验,28项要求半年内落实”。
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拟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根据通知,除了之前已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上海自贸区将分全国区域和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一步推广自贸区改革经验。这标志着上海自贸区试验“种子”真正在全国落地,意味着上海自贸区改革一年多来,把握了深化改革的主线,符合了国务院总体方案的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也是对自贸区建设成绩的肯定。
国务院推出的内容是从全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将制度内容分成了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五个方面,使得政策内容更有层次感,增强制度复制推广的针对性、适用性。这个推广方案符合预期,体现了国家根据特定区域和特定功能,有所区别的推广自贸区经验的思路。将自贸区经验分成相关制度模块进行复制推广,这可以避免复制推广的碎片化,比如政府职能转变模块,国际投资管理体制模块,贸易和金融便利化模块等,成体系的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事中事后监管、工商管理体制改革等,各级政府都可以复制推广;贸易便利化基本上只适合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在一些新设的自贸区里复制推广;而金融领域较为特殊,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来进行推进,一些不涉及到资金跨境流动的制度,可以复制推广,涉及到资金跨境流动的内容,暂时仍只能在上海自贸区继续试验。
此外,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还要有所识别,比如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等制度可以一体化推广,以提高全社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制度模块,暂时还不能一体化,比如金融和贸易便利化方面,国际投资管理方面,暂时还不能全国推广,只能在特殊监管区复制推广。负面清单还不能全国推广,因为它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
制度的复制推广要充分发挥其公共产品效应。制度复制推广不是简单的异地移植和套用,而是适应性调整的再创新,以制度创新的复制推广牵动全面深化改革。
(供稿:赵晓雷 编审:李卫 收稿日期: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