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用工业明胶甲醛制作"假鱼翅" 每斤售价1.6元
为把“生意”做大,赚更多的钱,4名男子以工业用明胶、甲醛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假鱼翅,最终被依法查处。日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周武、陈欣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陈好、陈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9个月,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欣阳和陈好、陈兵系父子关系,均为山东枣庄市农民;被告人周武系江苏徐州市无业人员。在徐州某市场经营熟食生意的陈欣阳,在得知周武有办法制作假鱼翅的情况后,便同次子陈兵多次联系周武学习制作方法。周武在收取9000元“学费”后,以现场指导的方式传授以工业用明胶、甲醛为主要原料生产假鱼翅的办法,并向陈销售工业用明胶。2013年10月初,陈欣阳又让长子陈好到徐州,从此,父子三人在上海铁路局徐州北站九米涵上方一工业棚内生产假鱼翅,并自行或通过周武在徐州市某市场销售。据被告人供称,假鱼翅经营方式为批发,每斤1.6元,每天销售1000斤左右。
2013年10月18日,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将假鱼翅生产场所查获,扣押16袋成品假鱼翅计300千克、在甲醛池中浸泡的假鱼翅500千克,以及甲醛、海藻酸钠、工业用明胶等生产原料。经鉴定,查获的成品假鱼翅中甲醛含量为841mg/kg,扣押的明胶中铬的含量为0.03mg/kg。
今年2月25日和3月20日,铁路公安机关将陈兵、陈好和周武抓获归案,陈欣阳于3月1日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陈欣阳父子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周武明知他人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为牟利传授犯罪方法,提供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欣阳、周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陈欣阳有自首情节。鉴于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法院故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