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4月1日免费推行大病医保 最高可报销20万元

15.03.2016  15:49

  红网长沙县站3月15日讯(分站记者 杨婧璜)昨日下午,长沙县举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闻发布会,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同时对本县2015年度居民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追补,原长沙县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从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实施。

  参加了长沙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长沙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无需再另外缴纳大病保险费。大病保险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两万元部分(低保困难群众起付线还降低50%),3万元(含)以内部分按50%标准补偿,3万—8万元(含)部分按60%标准补偿,8万—15万元(含)部分按70%标准补偿,15万元以上部分按80%标准补偿,一个结算年度累计最高支付不超过20万元。

  记者了解到,长沙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联合承办,更有利于基金的监管,而且大病保险报销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衔接,采取“一站式”即时结算模式,简化了参保患者的报销手续。

  “以前的大病医疗报销,加基本医疗报销部分,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为11万;但现行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加基本医疗报销部分年度累计最高将达25万元。”长沙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