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变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19.09.2019  22:5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主体的函》收悉。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31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执收主体,由原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变更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请你委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变更手续。   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重新核定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财预〔2002〕10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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