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管条例》施行 上海区县公安副局长兼城管副局长
最近,各区县陆续成立了单独的城管执法局。本市原有的城管执法体制为市和区县两级,现调整为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三级执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使执法重心下沉到基层。记者昨天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新修改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已于近日起正式施行。
增加两个城管执法事项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2个城管执法事项,包括原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的“露天仓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执法事项;二是扩大了2个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区县公安局有一名副局长同时也是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这是修改后的条例强化公安对城管执法保障的具体表现。据悉,从目前的城管执法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对于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没收物品按规范程序处置
修改后的条例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对未查处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直接查处。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三是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规范了对城管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具体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没收,没收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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