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发布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15.08.2015  11:10

  近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相对于之前的试行办法,部分指标有所调整,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可获得120分的加分,若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将被“一票否决”。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积分制度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含技能等级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其中,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创业人才可获加分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其中,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其中,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提供虚假材料将被扣分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如果在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将被扣分。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值得注意的是“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