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上海新规:不常回家看看,子女信用可“拉黑”
4月6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通过地方人大审议,其中提及,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条例》并非孤军作战,除道德教化外,还可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
不少上海市民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该法规表示认可,但在落地执行层面持有不同意见。
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
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法律将赡养从以前单纯的物质赡养,提升到精神赡养。
近日,《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获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精神赡养方面,《条例》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也要“常去院看看”。
据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相关数据,截至2013年末,上海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的27%,据预测,2015年后的10年,高龄老人总量将基本保持稳定。
上海市民政局宣传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不管是上海还是外地,确实存在有些老人出现无家庭成员看望的情况,也存在部分养老院入住的老人没人看望,而他是有亲属的。该条例经人大通过,主要也是对这方面作出要求。
被拉黑后财政补助或受限
要求“常回家看看”老人时,子女可能会出现拒不接受或者消极应对的情况。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除了道德教化之外,还可以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
罗培新说,北京、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市已经出现了判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判例。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而且,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前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刑事判决信息和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以及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都属于这一范畴。而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如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限制出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家土地出让等活动。
支持
可保障老人权利
华东理工大学大二学生万乔鹤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对这一政策较为认可,老人有时候很需要子女的陪伴,但目前有不少年轻人不愿意照顾老人,尽赡养义务,“影响信用,不失为老人保障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她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给予子女辩解的机会,“不排除有时候,老人会糊涂,子女偶尔不看一次,他们就闹脾气的可能。”
“尊老爱老的出发点是好的,将美德与义务和信用系统挂钩,具体效果有待观察。”上海市一位销售人员张先生称,自己尚未了解这一政策,但他认为出于经济上的鼓励,“当子女陪伴老年人一同到公园游玩,给予折扣和优惠,”这可能比惩罚性的措施更有效果。
反对
执行性有待提高
一位在上海从事企业策划工作的女职员认为,常回家的频率难以界定,“子女非常忙但总是抽空去看,和整天无所事事去了一次的频率很难把握,”该政策有可能会变成“打卡”政策,用政策掣肘亲情感觉并不是特别合理的方式,通过引导或者奖励机制可能不会太引起抵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认为,每个家庭都各不相同,老年人和女子及其他成员的实际情况不同,也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要求其子女及以怎样的标准常回家看看。“该条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可执行性。”
落地
前科、残疾老人易遭遗弃 判决以调解为主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北京近期多起“常回家看看”案例中,法院对于老人的要求都尽量支持,而判决结果大都以调解为主,并没有“硬判”的情况出现。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老人与子女协商多久探望一次、如何探望后往往一并写入最后的裁决中。
北京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接触过多例“常回家看看”案例。她对此表示,“不然法院判子女回家,子女扭头转一圈就走了,解决不了问题。”
原文来源: 新京报 | 发表时间:2016-04-08 | 作者: 林斐然、孙一、张芮
原文链接: http://education.news.cn/2016-04/08/c_1288760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