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鱼盗播知名电竞赛事 构成不当竞争判赔百万

25.09.2015  10:15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王治国)DOTA2,中文名“刀塔2”,是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网络游戏。今年初,首届DOTA2亚洲邀请赛在上海举行。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拥有DOTA2中国大陆地区代理商的授权,承办此次比赛并拥有独家视频转播权。不料,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自家网站上直播赛事。今年2月,耀宇公司将斗鱼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综合考虑到游戏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办赛投入及许可费用等因素后,浦东新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

   未经授权直播DOTA2赛事

  耀宇公司称,斗鱼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全程实时直播DOTA2亚洲邀请赛。直播内容为原告制作的音像视频,持续近1个月,直播比赛共80场,且在直播中擅自使用耀宇公司的标志。

  发现侵权后,耀宇公司曾多次发函,但斗鱼公司并未停止相关行为。为避免更大损失,耀宇公司在提交了证据材料等情况下,向浦东新区法院及时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等。法院审查后认为,耀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斗鱼公司立即停止播出DOTA2亚洲邀请赛。收到裁定书次日,斗鱼公司停止直播这项赛事。

  耀宇公司认为,公司就涉案赛事形成的音像视频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被告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21.1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斗鱼公司辩称,视频转播权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 被告通过DOTA2游戏客户端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获取画面,并未使用原告直播的音像视频内容,故无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播时在网页上标注原告标志,是对承办赛事方的尊重,不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未从涉案赛事直播中获得任何盈利,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没有依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侵犯原告独家转播权

  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被告没有使用原告制作的涉案赛事节目的解说内容、拍摄画面。综合多方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但是,体育比赛的组织方、主办方,包括电子竞技比赛的开发商、运营商等,对他人转播比赛行为进行相关授权许可,系商业惯例。原告投入较大财力、人力举办涉案赛事,可以获得的对价之一是行使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这一转播权承载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财产性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此外,原、被告双方均系专业的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同业竞争关系。被告虽然是从旁观者观战功能中取得比赛画面,但相关视频仍来自原告取得独家授权的游戏。故被告的相关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独家转播权益,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的市场。

  综上所述,浦东新区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直播中使用原告标志,容易误导网络用户观看直播,还会使其他被授权许可人产生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等误解,构成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