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6.08.2014  14:44

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联合制订了《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14年7月22日

 

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精神,推动本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支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二条(支出范围)

  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对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对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学术理论及社会科学扶持

  主要用于理论社会科学研究宣传,理论骨干学术活动开展,学术名刊及社团建设经费等。

  (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宣传

  主要用于精神文明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形势任务及重大时政宣传教育,先进典型社会宣传等。

  (三)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

  主要用于优秀文学、艺术创作扶持和宣传推广,国家级重点文化奖项配套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及群众文化奖励等。

  (四)文艺院团发展扶持

  主要用于民营文艺院团发展扶持,国有文艺院团年度考核奖励,政府购买国定节庆文艺活动节目资金,文艺院团优秀剧目演出扶持等。

  (五)重大文化品牌活动扶持

  主要用于扶持本市持续性开展、具有品牌影响力、有助于提升上海城市形象的重大文化活动。

  (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用于公共文化内容配送体系建设,公益性演出票价补贴,民营博物馆发展扶持,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经费。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事业扶持

  主要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国家及本市重点公益性文化项目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的,报市委、市政府审核批准);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三条(扶持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重点文化奖项的项目采用专项奖励、对国有文艺院团采用考核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三章      预  算  管  理

  第四条(预算编制)

  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具体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细化编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预算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送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对涉及拨付区县的项目资金,纳入市对区县的文化专项转移支付。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目单位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应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预算调整)

  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管 理 和 监 督

  第七条(财务管理)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管理)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同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委宣传部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组织推进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情况的信息逐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违规责任)

  文化事业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扣减以后年度预算,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追缴已拨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实施细则)

  文化事业建设费下设各领域细分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使用管理细则,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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