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翁敬老院内被打身亡 事发或因睡觉被打扰

13.10.2015  10:19

李福(左一)在法庭上听着护工王先生出庭作证。

  拍案年近九旬的刘银(化名)本想在敬老院安享晚年,没想到刚刚住进敬老院不到两周,便被人殴打致死。警方调查后,将嫌疑人锁定为与刘银同室居住的80岁老人李福(化名)。但经鉴定,李福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暂不具备受审能力,此案因此止步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刘银的老伴和子女6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将李福、李福女儿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昨天上午,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

   庭审

   死者家属九旬翁仅入住13天

  昨天上午9点半,除刘银的妻子因年逾八旬,行动不便外,另外5名原告均来到了法庭。

  刘银的家属起诉称,今年3月11日,89岁的刘银在儿子的安排下,入住南口镇敬老院,与80岁的李福的同住306号房,成为室友。虽然已是九旬老人,但刘银精神矍铄,入住敬老院时身体也很健康。“刚进敬老院时,父亲身体健康,与李福相处也很融洽,双方没有发生过摩擦和纠纷。”刘银的儿子在法庭上说,3月24日早晨7点多,他去看望父亲。一进房间,便发现父亲躺在地上已无生命迹象,血肉模糊得甚至无法辨认,地上还扔着被打折的拐棍。他立即找院长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确认刘银已死亡。

  此后,昌平公安分局介入调查,将嫌疑人锁定为刘银的室友李福。不过,经过鉴定,李福被确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暂不具备受审能力。目前,李福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在侦办中。

  “我们曾向警方询问案件进展,但他们回答说,由于对方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备受审能力,可能不会移交检方。”刘银的儿子称,因此他们决定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向李福、李福的女儿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此外,他们还同时要求敬老院对这40余万的索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返还押金、床费等7065元,理由是敬老院收治存有精神问题的老人入住,管理不善。

   室友家属刑事案件仍在侦查

  昨天,李福本人也来到了庭审现场。满头白发的他在女儿的搀扶下,一步一挪地进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李福的女儿拿出父亲平时喝水的大茶杯放在了桌子上。整个庭审中,李福一直未发言。

  对于刘银家属的起诉,李福一方的代理人要求法院予以驳回。“目前原告起诉称李福殴打的事实,还缺乏事实依据。”李福一方的代理人称,截至目前,警方仍在对这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李福目前也仅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仍没有明确的结论,“究竟是谁造成了刘银老先生的死亡,现在还不能确定。”李福一方的代理人还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应该先于民事案件审理,因此这一民事纠纷,应该待刑事案件办结后再行审理。

  此外,李福一方的代理人还指出,事情发生在敬老院内,敬老院有义务照顾管理李福,即便是要追究赔偿责任,也应该由敬老院承担。

  李福的女儿补充道,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在入住敬老院时,她已将情况明确告知。李福的女儿说,2012年,家人发现李福语言异常,将其送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李福患小脑萎缩,并有些抑郁,有可能发展为老年痴呆。“因为父亲记性不好,不能按时吃药,2014年我把他送到敬老院,我当时跟敬老院说过他患有老年痴呆。

   敬老院伤害行为属免责条款

  敬老院表示,在收治李福时,其女儿并没有告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且其在管理中已经尽了入住托养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义务,其和李福的侵权行为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我们无法预判事件发生,也无法预防,因此无责”,敬老院称,在入住通知书中,其已声明对于发生的伤害行为,其是免责的,因此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李福女儿称当初已告知养老院其父患老年痴呆和抑郁,敬老院予以否认,并称李福女儿只说老人耳鸣,但没说过有老年痴呆,“如果是有精神病,我们敬老院根本不收。

  此外,敬老院表示,敬老院为每位入住的老人都配备了呼叫器,而事发当晚刘银并没有按呼叫器。当晚负责值班巡视的护工王先生出庭作证称,刘银是半自理人员,他晚上巡视时,会开门看一下。而李福属于全自理人员,不需要开门巡视,但如果有什么突发情况,李福按响呼叫器,他就会前往房间查看。王先生说,刘银刚入住的头几天,护工们是按照规定进行开门巡视的,但之后李福提出护工巡视会打扰自己休息,因此拒绝护工进屋,并且将房屋的门反锁上了。“我们巡视的时候曾经推过门,但门是锁着的,所以对刘银和李福两位老人,我们只能听房中的呼叫器。

   案情

   入住时精神已有问题

  庭审中,李福一言未发,而在庭审结束后,李福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1955年曾经在西藏当兵,打过仗,自己的身体一直很好。但谈到案发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李福则说了一句含糊不清的话。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福进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显示,此前李福并无精神异常及治理障碍等表现。但自2011年开始出现明显异常,表现健忘,说话不着边际。2012年初就诊时查出患有脑梗及脑萎缩,逐渐变得敏感多疑,易激怒等,出现了明显人格改变。

  检查时,李福远近记忆受损严重,无法进行有效交流和沟通,思维内容贫乏、荒谬等。最终李福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暂不具备受审能力。

   事发或因睡觉被打扰

  此外记者了解到,法院庭审前从公安机关调取了警方部分对老人的讯问笔录。

  其中的一份笔录显示,李福接受讯问时曾承认案发当晚自己和刘银打了一架。其余讯问中,李福不是说话含糊不清,就是自称不知道。

  在李福承认打人的讯问笔录中,他讲述了当天打人的原因。据李福供述,事发当天晚上,他正准备睡觉,刘银一手拄着拐杖,一手拿着一根铁棍在地上来回走,弄出响动,吵得他无法入眠。于是,李福便要求刘银不要出声,刘银很生气,走到李福的床头用拐杖敲了两下床。

  “我从床上起来,从他手里抢过拐杖,往他身上打了两下,他就摔倒在地上了,我看他不动了,就用杯子蒙着头睡觉了”,李福供述称,“第二天起床,那个老头还在地上躺着呢,地上流了好多血。

   追访

   法官民事审理需待刑事部分终结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因涉及到刑事案件部分,法官表示要向警方核实刑事案件进展后,再考虑是否继续开庭。

  庭后,此案的主审法官林燕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为李福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备受审能力,因此刑事部分是否已终结,还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证。林燕解释称,如果公安机关已终结刑事部分,关于家属所提赔偿,只能由民事法官进行调查并对责任比例进行认定。如果刑事部分仍可继续进行,并且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检方,法院将暂停民事案件部分审理,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后再审理民事部分。此外,林燕还表示,该案还涉及到李福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赔偿时,其子女作为监护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下一步将对李福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专家限制刑责能力人仍会被追刑责

  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八旬老人李福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称,李福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阮齐林称,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阮齐林称,鉴定中所提到的不具备受审能力,可能由于李福现在的情绪、身体、年龄等多方面因素造成,这与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关联,但考虑到其受审能力受限,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要往后拖,等其符合受审能力后再追责。此外,阮齐林还提到,刑法中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