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21.08.2017  22:42
      教育部近日印发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要求,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坚决维护审计意见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破窗效应”,切实破除“屡审屡犯”等顽疾。

  对此,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问题屡审屡犯,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比较突出。

  “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一些单位仍存在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表面整改、追责问责力度不够等情况,审计结果应用不充分,削弱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该负责人说。

  对此,《办法》围绕“强化责任、全面规范、督查问责、成果应用”的思路,从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对账销号、整改督查、问责通报、会商机制、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合力,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另外,《办法》还明确了追责问责的程序和主体。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对账销号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实招、硬招、真招”。在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和对账销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解决整改过程中的“疑难杂症”,《办法》提出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办法》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其中,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他有关内容。

  据悉,接受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实施审计整改,接受整改检查和督查。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和参考有关做法,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摘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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